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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市区“房顶造型”的设计和申请程序

2015/10/22 10:21:33      点击:
       为规范城市房屋“房顶造型”行为,保障房屋使用安全,现就市区“房顶造型”的设计和申请程序明确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“房顶造型”的设计原则:1.原房屋为平顶需改为坡顶的,应从房屋的檐口处开始起坡,起坡高度不大于20厘米。坡顶一般应位于房屋中间部位,高度不大于1.8米。2.原屋面设有女儿墙的,坡屋顶起坡点应设于女儿墙内侧,不得设置于女儿墙顶部。房屋平顶改坡顶后,不得改变原有屋面的排水系统和排水方式。3.“房顶造型”一般应采用四坡形式,并采用轻质材料。4.“房顶造型”工程应由政府统一指定的有资质单位设计,费用由市财政支付。设计单位接受委托设计时,应对原房屋的结构进行详细勘察和了解,确保房屋增加坡顶后的安全。二、“房顶造型”的申请程序:1.“房顶造型”必须整幢楼实施,“房顶造型”的申请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。当一幢房屋全体业主同意时,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(以下简称申请人)提出申请。2.申请人提出的申请,应由所在辖区的居委会签署办理意见。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时,应对申请人提交的“房顶造型”方案进行公示,并听取相邻住宅居民的意见。当相邻住宅居民全部同意后,方可签署意见。3.居委会受理完毕后,申请人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,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:(1)申请书(附本幢楼业主签名意见表);(2)施工图(有资质单位设计);(3)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(顶层住户);(4)相邻住宅业主签名意见表;(5)物业管理和居委会同意办理意见(盖章)。4.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,应办理施工许可证。5.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“房顶造型”工程。三、“房顶造型”实施的监督,城管局及街道办应做好“房顶造型”实施的监督工作。对“房顶造型”实施过程未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的,应进行劝导和制止;对屡劝不改的,应及时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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